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