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进行气象观测。距离气象台(站)大于30km的矿区(井),设立气象观测站。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距气象台(站)小于30km的矿区(井),可以不设立气象观测站,仅建立雨量观测站。
进行地表水观测。地表水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一般情况下,每月进行1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或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
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应当布置在下列地段和层位:
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
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强径流带(构造破碎带);
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
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
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
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
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者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
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
观测点的布置,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观测内容包括水位、水温和水质等。对泉水的观测,还应当观测其流量。
观测点应当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并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观测点的标高应当每年复测1次;如有变动,应当随时补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