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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二节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十四条 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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