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应当保守被检验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科技成果和从事被检验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对外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