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本行政区内,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在用品检验和维修检验工作;

受理本行政区内乙级检验机构的认可申请,并对其检验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受理本行政区内对乙级检验机构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