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本行政区内,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在用品检验和维修检验工作; 受理本行政区内乙级检验机构的认可申请,并对其检验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受理本行政区内对乙级检验机构的申诉。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