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全国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组织对检验机构的资质评审和认可工作;

发布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目录;

对检验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对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受理对检验机构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