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第十四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第十四条 取得甲、乙两级资质认可证书的检验机构,可以在资质认可证书规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内,开展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检测检验工作。国家强制性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定具有甲级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