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第十三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第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收到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资质认可证书。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