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第十五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第十五条 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检验机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