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资质认可申请机构应当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申请机构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以及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
其他部门对申请机构认可或者授权的资料;
与资质认可有关的其他资料。
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申请机构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以及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
其他部门对申请机构认可或者授权的资料;
与资质认可有关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