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或者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或者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