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第十五条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第十五条 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按突出管理的煤层,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原低瓦斯矿井经突出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还应当立即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 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