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通过工程质量认证的;

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