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申请验收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书复印件;

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安全管理机构、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联合试运转报告;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