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形式答复。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