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文件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