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安全设施设计未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安全设施设计未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