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