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