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