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七条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七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支持工会等组织对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