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带班矿领导应当对采煤、掘进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以及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等进行现场检查巡视。

井下无人作业时,可以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