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三章 监控与通信 第二节 安全监控 第五百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五百三十三条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三章 监控与通信 第二节 安全监控 第五百三十三条 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 第五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