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三章 监控与通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百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五百二十五条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十三章 监控与通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百二十五条 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其数据采集与传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必须实时上传数据。严禁对数据过滤、篡改或者屏蔽。 第一节 目录 第五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