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四百二十七条

第四百二十七条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严禁非防爆、不完好无轨胶轮车下井运行。

驾驶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

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

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配备灭火器和警示牌。

运行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严禁超员。

运行速度,运人时不超过25km/h,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km/h。

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运行距离。

严禁车辆空挡和熄火滑行。

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

严禁进入微风、无风区域。

巷道路面、坡度、质量,应当满足车辆安全运行要求。

巷道和路面应当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

长坡段巷道内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

巷道转弯处应当设置防撞装置。人员躲避硐室、车辆躲避硐室附近应当设置标识。

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使用中的无轨胶轮车,应当每周对制动效果进行1次试验,每月对液压油路系统进行1次检查,每年对无轨胶轮车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