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四百二十五条
第四百二十五条 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胶套轮车、无极绳连续牵引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运行坡度、速度和载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值。
安全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必须为失效安全型,制动力应当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必须设置既可以手动又能自动的安全闸。安全闸应当具备下列性能:
绳牵引式运输设备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30%时,其他设备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5%时,能自动施闸;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
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当不超过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大于5m/s2。
胶套轮材料与钢轨的摩擦系数,不得小于0.4。
柴油机和蓄电池单轨吊车、齿轨车、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和头车上,必须设置车灯和喇叭,列车的尾部必须设置红灯。
柴油机和蓄电池单轨吊车,必须具备2路以上相对独立回油的制动系统,必须设置超速保护装置。司机应当配备通信装置。
无极绳连续牵引车、绳牵引卡轨车、绳牵引单轨吊车,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必须设置越位、超速、张紧力下降等保护。
必须设置司机与相关岗位工之间的信号联络装置;设有跟车工时,必须设置跟车工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在驱动部、各车场,应当设置行车报警和信号装置。
运送人员时,必须设置卡轨或者护轨装置,采用具有制动功能的专用乘人装置,必须设置跟车工。制动装置必须定期试验。
运行时绳道内严禁有人。
车辆脱轨后复轨时,必须先释放牵引钢丝绳的弹性张力。人员严禁在脱轨车辆的前方或者后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