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四百一十五条
第四百一十五条 轨道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运行7t以上机车、3t以上矿车,或者运送15t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其他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18kg/m的钢轨。
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线路的轨道:在用的,应当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新建、改建的,应当采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轨道线路必须按照标准铺设,使用期间应当加强维护及检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