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四百一十四条

第四百一十四条 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湿式排气的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当具有发动机排气超温、冷却水超温、尾气水箱水位、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7℃。

采用其他排气形式的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柴油机动力装置排气管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发动机壳体不得采用铝合金制造;非金属部件应当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用油量。

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95℃。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尾气排放应当满足相关规定。

必须配备灭火器。

必须有保证安全加油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