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四节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四节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九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四节 巷道支护与安全防护 第三百五十五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 第三百五十六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应当满足支护强度和支护稳定性要求,严禁采用刚性支护。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加强支护(局部补强除外)。采… 第三百五十七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厚煤层托顶煤掘进的巷道,遇顶板破碎、自然淋水、过断层、过老空区、高应力区时,应当制定冲击地压与巷道冒顶复合灾害防治措施,必须采用锚杆锚索和可缩… 第三百五十八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当“分区、分类、分时段”进行限员管理: 第三百五十九条 进入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 第三百六十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用爆破作业时,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0m,躲避时间不得小于30min。 第三百六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对危险区域内的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 第三百六十二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明确发生冲击地压时的避灾路线。 第三百五十四条 目录 第三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