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一条 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当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实施超前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区或者相邻煤矿时。
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接近其他可能突(透)水的区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