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二百七十八条
第二百七十八条 封闭火区时,应当合理确定封闭范围,必须检测甲烷、氧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乙烯、乙炔、煤尘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窒息、中毒的安全措施。
封闭有爆炸性危险火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优先采用地面钻孔注浆封闭或者井下远距离控制设备封闭的措施。
严禁在火区的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内封闭,封闭地点应当选择在距离火区位置较远的巷道。
封闭火区前,封闭所需要的设备设施材料提前准备到位,撤出全部与封闭施工无关的人员。
封闭火区时,首先建造临时密闭,撤出人员,远距离监测风向、风量、烟雾和气体组分等参数,稳定24h以上并确认无爆炸危险后,再施工隔爆墙,最后施工永久密闭。
火区封闭后,只有在采取惰化火区等措施,稳定48h以上,经评估无爆炸危险后,方可恢复井下不受火区影响区域的作业。
火区密闭被爆炸破坏的,只有确认不再发生爆炸的前提下才能远距离探查。经探查确定合理的火区封闭区域,并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火区封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