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百六十二条 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类。

新设计矿井应当将平均厚度为0.3m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新揭露平均厚度为0.3m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以及开采不易自燃煤层出现自然发火预兆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