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七章 防灭火 第二节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二节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七章 防灭火 第二节 井上火灾防治 第二百五十五条 矿井的永久井架、井口房、新建的井口联合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必须采用燃烧性能达到A级的不燃性材料建造和装修装饰。集体宿舍、设有明火作业厨房的食堂等不得设在联…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的矿井和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者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第二百五十八条 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五十九条 矿灯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百六十条 煤矿的联合建筑、井口房及浴室等不得擅自改变原有设计使用功能。 第二百六十一条 自救器的存放、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百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