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二百四十七条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当敷设到采掘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50m内、其他巷道中每100m内应当设置支管和阀门,并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两端存放消防软管。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且具备火灾条件下连续补水的能力。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时,应当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以利用上部水平或者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