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实行独立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