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井下铅酸蓄电池动力装置充电硐室应当实行独立通风,在同一时间内,5t及以下的铅酸蓄电池车辆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铅酸蓄电池车辆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以不采用独立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锂电池动力装置充电硐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硐室建设应当进行专项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竣工后由矿长组织验收,并制定管理制度。

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且回风风流应当直接引入总回风巷或者采(盘)区回风巷。

优先布置在岩层内;布置于煤层内时,必须采用砌碹或者锚网喷等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配置自动灭火装置,进风侧设置应急防火门。

应当实行视频监视和甲烷、一氧化碳、氢气、烟雾、温度等参数自动监测,具备超限自动切断充电电源功能;充电机应当有故障监控与自动切断充电电源功能。

充电时应当有人值守。

井下充电硐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应当小于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