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等设备掘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开机前,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后,方可启动。采用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开机、退机、调机前,必须发出报警信号。

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在内、外喷雾装置工作稳定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应当使用与掘进机、掘锚一体机或者连续采煤机联动联控的除降尘装置。

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机身与煤(岩)壁之间严禁站人。

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

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

掘锚机或者带钻臂连续采煤机采用机载钻架进行支护作业前,应当将本机的截割部闭锁。

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切断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