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
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的。
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
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