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