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