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