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对煤矿企业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从事施工的煤矿企业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