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