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