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 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