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
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对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接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
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对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