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对已经取得批准的煤矿不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
发现事故隐患或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对已经取得批准的煤矿不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
发现事故隐患或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