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在防止或者抢救煤矿事故中,使国家、煤矿和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使煤矿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的;
在煤矿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在煤矿安全技术装备开发与推广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有其他功绩的。
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在防止或者抢救煤矿事故中,使国家、煤矿和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使煤矿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的;
在煤矿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在煤矿安全技术装备开发与推广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有其他功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