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在防止煤矿事故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在煤矿安全技术装备开发与推广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有其他功绩的。
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在防止煤矿事故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在煤矿安全技术装备开发与推广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有其他功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