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在防止煤矿事故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在煤矿安全技术装备开发与推广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有其他功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