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煤矿及其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